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碩士在職專班修業辦法 - 龍華科技大學資訊管理系暨碩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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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華科技大學資訊管理系碩士在職專班修業規則
105.3.10第10405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5.11.17第10504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6.09.01第10601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6.11.09第10604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7.03.15第10606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7.09.04第10701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依據
(一)、 依據龍華科技大學學則之規定,訂定本系碩士在職專班修業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二)、 本所為推展各項事務,得成立資訊管理碩士在職專班學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學委會);其成員由助理教授級(含)以上之專任教師組成,開會時所長為主席,所長無法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代表一人為主席。

二、修課及學分數
(一)、 本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修業年限為一年至四年。
(二)、 凡在入學前已修過本系碩士班所開課程、教育部認可之公私立大學之碩士學分者、教育部認可之公私立大學之推廣教育中心所開之碩士學分班者或本校推廣教育中心所開之碩士學分班相關課程成績及格(70分含以上)者,得於碩士班入學當學期之註冊截止日一週內向本系申請學分抵免,其抵免學分總數區分兩種:(1) 修讀本系碩士班所開課程、教育部認可之公私立大學之碩士學分或本校推廣教育中心者得抵免學分以畢業總學分數(不含論文學分)之三分之二為上限。(2) 修讀教育部認可之公私立大學之推廣教育中心所開之碩士學分班者得抵免學分以畢業總學分數(不含論文學分)之三分之一為上限。
畢業於本校大學部且曾於大學期間申請一貫修讀碩士學位者並選修本系碩士班課程者,其修業成績達70分(含)以上,得依本系所訂定之相關抵免規定申請學分抵免,但研究所課程若已計入其大學畢業學分數內,則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
(三)、 本碩士在職專班各項學科成績均以100分為滿分,70分為及格。
(四)、 本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修習課程學分規定如下:
1.必修課程須全部及格。
2.選修課程共18學分,其中本系碩士在職專班專業選修課程至少修滿18學分。
3.每學期修習課程為3至15學分(不含論文及基礎課程)。
4.本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課程配當表另訂之。
(五)、 本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除必修碩士論文6學分外,尚須修滿30學分方能畢業。
(六)、 本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依目前學位授予法規定應用科技類碩士之論文得以創作、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等方式取代碩士論文。

三、指導教授選定
(一)、 研究生於第一學年第二學期第一週結束前洽定指導教授,並填交「研究生論文指導同意書」。論文口試三個月前提出論文計畫書並公開發表。前項指導教授以本系助理教授以上之專任教師為優先,必要時得聯合校內(外)教師共同指導或由本校他系教師單獨指導,但須經所長同意。論文計畫書格式與發表方式、時間另訂之。
(二)、 研究生洽定指導教授後,須填具「研究生論文指導同意書」,並須經所長核准;學位論文之題目應經指導教授同意認可,並填具「研究生論文題目申請書」,經所長核准,始完成論文題目及指導教授之擇定。研究生關於論文題目及內容之撰寫修正應虛心接受指導教授之指導。研究生變更指導教授須經所長同意,並以一次為限。研究生因指導教授之變更從而變動其論文計畫書者,其論文計畫書應依前條規定重新辦理。研究生與指導教授有意見不合時,雙方皆得各自向學委會請求調解。


四、畢業條件
(一)、 研究生滿足下列條件後,始得提出論文計畫口試/技術報告之申請:
1. 修滿規定課程與學分。
2. 至少發表研討會(含)等級以上之論文乙篇者。
3. 修習「學術研究倫理教育」並通過測驗,取得修課證明;境外專班另訂之。
註:符合下列二點之一者,視為通過「學術研究倫理教育」測驗:
(1) 至「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網站自行修讀「學術研究倫理教育課程」相關課程教材,完成課程(以研習6小時以上課程為原則)並通過線上課程測驗,成績達及格標準者,即可於網站申請下載修課證明。
(2) 曾修過校內外「學術研究倫理教育」相關課程或參加「學術研究倫理」研習活動達6小時以上,且提出證明文件者。
(二)、 碩士學位論文格式依本校教務處公佈論文格式撰寫規範之規定,經由指導教授審視無誤後上傳臺灣博碩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本所與本校圖書館人員確認封面、目錄及浮水印與線上資料相符,通過審核始可列印。學位論文之撰寫以中文為原則,已取得他種學位之論文不得再提出,否則視同舞弊,若於學位授予後發現,學位追回註銷。
(三)、 碩士學位論文口試成績及格且符合本校學則第22條之規定者,由本校發給碩士學位證書。碩士在職專班學業總成績以就讀碩士在職專班期間修習課程之學分平均成績佔50%及碩士學位論文口試成績佔50%計算。

五、論文計畫口試
(一)、申請資格
1.碩士在職專班二年級以上研究生;五年一貫學生不在此限。
2.已參加國內外研討會兩場以上。
(二)、申請時間:上學期9月至12月底、下學期3月至6月底。
(三)、申請程序:1.繳交論文計畫書發表申請表。
         2.繳交論文指導教授推薦書。
(四)、辦理時間:上學期9月至1月底前、下學期3月至7月底前。
(五)、論文計畫口試委員,由論文指導教授提供助理教授級以上參考名單五人,再由系主任遴聘三至五人組成之。
(六)、論文計畫口試評審標準為1.通過;2.再修正。通過者,可開始撰寫論文;再修正者,由論文指導教授負責審查,同意後始得開始撰寫論文。


六、學位考試(論文口試)
(一)、申請資格
1.論文計畫口試通過三個月後。
2.已在國內外期刊或研討會,以指導教授以外第一作者發表之文章至少一篇
以上。
3.符合碩士在職專班「選課及修課」之相關規定。
(二)、申請時間:上學期9月至12月底、下學期3月至6月底。
(三)、申請程序
1.繳交論文口試申請表。
2.繳交論文指導教授推薦書。
3.繳交歷年成績單一份。
4.繳交打印完成之論文一本。
5.繳交符合資格之發表文件。

(四)、辦理時間:上學期10月至1月底前、下學期4月至7月底前。
(五)、論文口試委員,由論文指導教授提供助理教授級以上參考名單五人,再由系主任遴聘三至五人組成之。
(六)、申請參加碩士學位論文口試之研究生,應提交論文口試申請書與指導教授同意書,並且至遲須於口試14天前分送打印裝訂完成之論文給學位口試委員。
(七)、論文口試委員由3至5人組成,其中校內委員至少¬二位,校外委員至少須達三分之一(含)以上。口試委員原則上由指導教授推荐,並經所長同意後報請校長聘任之。
(八)、碩士學位論文口試採公開方式舉行,成績以100分為滿分70分為及格,成績以出席委員無記名評定分數之平均分數決定之,但如果逾半數委員評定不及格者即以不及格論。口試成績不及格者,得申請重考,但以一次為限。

六、修訂及實施
(一)、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照相關規定辦理。
(二)、 本規則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後提院務會議通過,並經教務會議討論通過呈請校長核示實施,修訂時亦同。